为什么新闻媒体这么热衷于负面报道?

2021-07-22上一篇 : |下一篇 :

邓利强 刘凯·医疗行业违法犯罪少于其他行业,[508].医师报,2017-7-13(11)”

关于柴会群诉中国医师协会邓利强和央视记者王志安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已终审判决,认定三位被告均未对柴会群的名誉权构成侵权!此案历经两年多来的多次庭审,原告柴会群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柴会群所进行一系列的涉医负面新闻甚至失实报道,可以认定为当前媒体及媒体从业者关于涉医负面新闻报道的一个标志,其个人则可以被认定为一个符号化的人物。为什么涉医新闻负面报道会存在,存在的缘由又是什么?

给涉医新闻负面报道存在一个理由

负面新闻报道等同于新闻监督

从被监督者(曝光者)的角度而言,温和点的说法是:新闻报道就等同于打探坏消息;情绪化的言辞则为:新闻天然具有逐劣性;刻薄甚至于恶毒的言论则是:记者都是属苍蝇的,哪臭往哪叮!无论人们以何种言辞、语气、情绪、站在何种角度去形容、描述、看待负面新闻报道乃至于报道负面新闻的媒体及其从业者,大家在有意无意之间(也可以认为在潜意识中),也就“认同”(不包含价值判断,无论是主动认可还是被动无奈接受,都是“认同”)了媒体及其从业者报道负面新闻(题材)的权利。

负面新闻报道容易激发人们兴趣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整个社会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完全摒弃了其应当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力,反而全部都在歌功颂德、大唱赞歌,整个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不做任何负面新闻报道时,这个社会将是怎样一种令人恐惧、窒息、麻木的状态。

传播实践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对负面新闻信息的报道更容易激发人们的新闻欲望和兴趣,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参与,从而更加容易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和新闻效应。

负面新闻报道适应某些需求

除了负面新闻报道所涉及的“当事人”和站在极高的战略性高度审视全局、通盘考虑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之外,喜欢看负面新闻的人或是基于诸如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纲常、法律等阳春白雪的理由,或是基于猎奇、窥私、窥隐、宣泄情绪、看笑话、代入感强等下里巴人的因素。比如,一些人关注此案在政治上的意义、在反腐层面的意义、在公开审判层面的意义;而另一些人(或者说更多人)则更关注其与背后发生的背景或者娱乐性。

负面新闻报道的需求是如此强劲,负面新闻报道又与新闻监督紧密相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无论是基于职责、职业(执业)道德、道义、为民请命等高尚的理由,还是基于经济、利益、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原因,主动向社会、向受众增加负面新闻报道这一产品的供给,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一种必然地、合乎理性的选择。

医疗行业违法犯罪多于其他行业?

从社会主流价值判断来看,诸如贪污、受贿、徇私、不公、违法应该称得上是符合绝大多数人价值取向的与“坏”相关的事例了,那么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涉及这些事例的数量要多于其他领域行业吗?

根据查询资料,未查询到涉及医务人员或医疗行业徇私、不公、违法的明确统计数据。但查询到了涉及医务人员或医疗行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相关明确数据。

2014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医疗卫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8件123人。其中院长16人、副院长6人。同年1至4月份,安徽省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85件703人。

2014年1月1日至9月1日之前,全国共有24名医院院长被纪委调查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同年1至9份,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县处级以下有33025人。

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无法得出医疗行业或医务人员在贪污、贿赂方面比其他领域行业在数量上更多这一结论。

因此,可以基本认为涉医负面新闻被大量报道的原因,并非是媒体及从业者有确凿的证据认定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涉及贪污、受贿、徇私、不公、违法的数量要多于其他领域行业。

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不比其他领域行业在数量上更多。那么,医疗行业或医务人员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到的赃款数额是否多于其他领域行业呢?没有相关明确数据进行对比,但考虑医务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所能接触的钱款数额、行贿人投入与产出的比例等因素,结合媒体实际报道的其他领域、行业、高官的赃款数额,可以较肯定的推测,医疗行业或医务人员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到的赃款数额,其绝对值应远小于已经公开报道的其他行业或领域中的人员。

多角度衡量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

违法犯罪的风险大小和成本高低,实际上也找不出一个统一评判标准。

在刑罚领域,医疗行业和医务人员犯罪风险、成本与其他领域行业从业人员犯罪的风险、成本,几乎没有区别;

在民事领域,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注意义务并不相同,但诸如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医师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起码医师的违法风险、成本不低于其他领域、行业及从业人员;

在行政领域,如果按照内部行政管理领域和外部行政管理领域进行划分的话,起码在外部行政领域范畴内,规制行政主体管理权限、程序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方或利益相关人,从法律制度层面而言,医疗行业、医务人员在行政领域的违法的风险、成本的高低与其他领域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同样没有本质的区别。

至于某一主体或某一行业的内部行政管理领域,我们认为借鉴意义大于比较意义,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主体之间确实很难纳入同一框架内进行统一比较分析。

至于医疗行业或医务人员因违法犯罪,会导致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要大于其他领域行业,在逻辑上更是不成立。因为,我们无法评判,是三鹿奶粉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大一些,还是奥美定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大一些;是疲劳驾驶致人残疾或死亡对个人或家庭的伤害大一些,还是医务人员因过错诊疗行为的实施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且具有因果关系对个人或家庭的伤害大一些。

粗略探寻

在我国,党管媒体是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在1942年3月16日所发布的《中共中央宣传部为改造党报的通知》中所确立的。

实践及理论认为,新闻选题的来源,包括党政信息、新闻报道、网络信息和社会生活。

有研究者调查了《人民日报》关于医生的报道后发现,在1995年,正面报道83.3%,负面报道14.3%,中性报道是2.4%;而在2004年正面报道占了37.3%,负面报道52.5%,中性报道10.2%。在不到十年间,正面报道呈快速下降的趋势,正、负面报道的比例严重失调。

考虑到新闻选题与新闻策划与党政信息的正相关性,使得我们必须回顾性的探寻,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这10年来,我国医疗行业发生了什么?

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正式公布了课题报告,认为:医改“从总体上讲是不成功的”,同年6月20日,“《中国青年报》引用《医院报》5月份的报道,将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市场化非医改方向”的观点,传递给了大众。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关于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应理解为“全社会更加关注涉医事件”。因为,在此之前,涉医新闻负面报道已然长期存在了。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不到十年间,正面报道呈快速下降的趋势,正、负面报道的比例严重失调”的结果了。

从新闻选题或新闻策划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制度、理论还是报道实践来看,党政信息更多为新闻媒体(新闻机构)所关注。但选题、采写等具体工作,仍然需要由媒体从业者来实施。政策的影响、具体行为的实施,尤其是医改政策、行为的实施,对其感受最深的当然是每一个“活生生”的人。此外,“反映群众生活”是党对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涉医报道中,党政信息与社会生活,有机且极其密切地联系在了一起。

如果说作为法人的新闻媒体,更多的是从解读医改政策、紧跟形势、宣传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情怀和施政理念的话;那么作为自然人的新闻媒体从业者,剔除新闻传播的技术性因素(理念)——如新闻的时效性、新闻的独家性“人无我有,人有我多、我深、我广” 以此来争夺受众之外,作为同样受到当前(正在实施,无论好坏)医改政策的影响的自然人而言,作为每一个均会具有的朴素的同情弱者情怀的自然人而言,作为每一个面对当前社会不公、分配不均都会愤怒的自然人而言。一大批类似于柴会群那样的记者,多次进行涉医负面且不实的报道,也就顺理成章了。

顶层设计缺失为根源

“物不平,则鸣!”,从任何角度而言,民众对于自身权益的呐喊,都应当被支持、被鼓励!但吊诡之处在于:翻一翻我们手头所能见到的面向大众的报纸、杂志等由专业新闻媒体从业者采编的新闻报道,呐喊的对象却直接指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少见有媒体及其从业者从制度的层面去梳理,造成目前医疗乱象的本质原因究竟是什么?总是纠结于患者或患方的可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冷漠或不负责任。有点深度的文章,也仅仅是到医疗资源配置这个问题为止,绝大多数文章,或呼吁医德、人文情怀,或探讨新闻报道的失实,或感慨我国新闻立法的落后。

笔者认为,事实上造成目前我国医疗乱象的根源,涉医新闻负面报道的原因,在于顶层设计的缺失——无论是方向性的选择,还是战略发展层面的构建,均是如此。

(此文为删节版)